

表姐弟联手,本想靠内幕交易消息挣一笔,最终亏了2万多元、还被罚款60万元!6月5日,广东证监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“偷鸡不着却血亏”的警示案例。

决定书介绍,当事人赵某,女;当事人赵某1,男,两人住址均为云南省曲靖市,双方系表姐弟关系。依据《证券法》有关法律规定,广东证监局对赵某、赵某1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经查明,赵某、赵某1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25年5月27日晚,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披露《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》,该公告内容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,内幕信息形成于2025年2月17日,公开于2025年5月27日。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,知悉时间不晚于2025年2月27日。

决定书称,赵某、赵某1系表姐弟,关系密切,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赵某1通过赵某知悉内幕信息。赵某与赵某1共同决策,使用“赵某1”东莞证券账户,利用内幕信息在2025年3月19日至5月27日期间,累计买入上述公司股票229,700股,买入金额1,538,317元;截至2025年6月6日,“赵某1”东莞证券账户卖出全部上述公司股票。“赵某1”东莞证券账户买入意愿强烈,账户资金汇入、买入上述公司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高度一致。经测算,上述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上述公司股票亏损26,936.30元。上述违法事实,有相关公司公告、证券账户资料、银行账户资料、询问笔录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广东证监局认为,赵某、赵某1的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并结合其存在配合调查杠杆配资炒股开户APP,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:对赵某、赵某1合计处以60万元罚款,其中,赵某承担40万元罚款,赵某1承担20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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